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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内外学术界对造成审计独立性风险陛,及其审计市场信任危机形成的机理等进行了较为广泛地研究,形成了富有启发性的研究成果。本文以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最关键的三种基础性制度因素——审计委托代理模式、审计业经营模式和审计公司财产组织形式为分析框架,系统地梳理了近十年内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审计市场信用危机形成机制及其解决对策的研究成果,并对这些理论成果作了简要评析以及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方向作了展望。
一、引言
近年发达和新兴的资本市场上不断出现的公司财务欺诈(AccountingFraud)案例(Enron、Xerox、Woridc0m、0west、Sunbeam、Parmalat;银广厦和红光实业等),由于都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具公信力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严重失真审计报告而导致审计失败(AuditFailures)。现代审计制度设计的宗旨就是为了防止公司财务欺诈而作的制度性安排,其生命力是审计的独立性。然而,随着一些审计公司卷人公司财务欺诈案并因此而倒闭,从而动摇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会计信息、审计公司的公信力乃至于对整个审计市场的信任,侵蚀了资本市场投资秩序的基础,从而引发了审计市场的信用危机。由于审计信用危机,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审计市场的监管体制改革,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审计市场信用危机形成机制、如何监管的讨论远未停止。学术界对审计市场信用危机研究的共同指向就是审计独立性风险性越来越大。按WattsandZimmerman(1983)的定义,所谓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师能揭示已经发现具有重大违规造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这说明尽管审计独立性是审计业生存之本与应有的核心价值追求,但并不是审计业必然具有的内在品质,而是由多种基础性制度因素共同决定的。用数学函数式表示,则审计独立性应该是:AuditIndependence:f(A、B、c、…)。其中,A、B、C、…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些客观因素。事实上审计独立性正在遭受其内在的不断出现的反独立性因素的侵扰,存在许多导致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不相信审计独立性的环境因素,所以,审计市场信用危机从本质上讲,就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审计独立性及其相应的审计报告产生不信任的危机。尽管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客观因素比较复杂,但归根到底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基础性制度因素主要是:审计委托契约模式、审计业经营模式和审计公司财产组织形式。纵观近十年内所形成的关于审计独立性问题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外关于审计独立性风险性的研究大体上也是基于这三个维度之一的研究视角进行研究的。基于此,本文以这三个维度为研究框架,对近十年内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审计信用危机及其制度弥合方面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归类与评析。
二、审计信用危机评析
(一)审计委托契约模式、审计独立性风险与委托机制重构审计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即经纪人中介机构,其主要功能就是向投资者出售真实会计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它是解决投资者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控股股东或管理者)之间代理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多德,2004)。因此,当审计独立性风险性越来越大时,国内外学术界无疑开始重新审视现代审计委托契约模式内在缺陷,并寄希望从中找到重构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冯均科,2002;朱星文,2005;蒋尧明和郑佳军,2005)。从契约关系上讲,审计公司作为鉴定财务信息真假的金融中介机构,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财务审计。所以,审计市场的合理的、均衡的稳定审计契约关系模式应该是,审计公司接受投资者审计需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供投资者进一步投资决策参考,并向投资者收取相应的审计费用。这种稳定的三角型审计模式不仅确保了审计的形式独立性(IndependenceinAppearance),也为实现实质独立性(IndependenceinFact)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杜绝了审计师或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对象进行财务欺诈合谋(Collusion)可能性,维持了审计报告的客观『生和真实性,保护了投资者利益。然而,当公司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时,审计需求产生变异,形成了审计的实质需求方与形式需求方裂变(李洁和刘桂良,2007),其中证券市场上的公众投资者为审计的实质需求方,而被审计对象即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控股股东或管理者)则成为审计的形式需求方。审计方与这两种审计需求方相应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契约形式。一方面审计供给方与审计形式需求方之间以“业务约定书”形式签订的是显性的私人契约(谢荣,1998);另一方面审计供给方与审计实质需求方之间以“注册会计执业准则”为依据确定的是隐性的公共契约(陈汉文,2002 )由于现实资本市场公众投资者高度分散,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实质需求方往往缺位。因此,现代资本市场上的一种奇特现象是被审计对象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聘请审计公司审计自己财务报告的现象,从而使原来的三角形的稳定结构变成为审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直线形的失衡结构(冯均科,2002),这至少破坏了审计公司形式独立性。由于审计供给方和审计形式需求方均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契约人,因此,现代资本市场上这种普遍存在的脆弱性审计契约模式,本身就隐含着审计供给方与审计形式需求方之间的合谋的内在缺陷,即审计形式需求方与审计供给方依靠自己的信息优势合谋造假欺诈公众投资者,从而造成审计实质独立性丧失的可能性。当直线型审计契约关系成为现代证券市场上普遍契约关系模式时,审计独立性能否成为审计业内在价值取向,完全取决于两种契约关系给审计公司及其审计师带来的激励机制比较。审计供给方与审计形式需求方即上市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显性契约,上市公司控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自己满意或基本满意审计公司进行审计,这就决定了审计公司现实生存,在生存压力较大,审计市场成为买方市场情况下,审计供给方会向上市公司妥协,放弃高层次的独立性价值追求转而向现实利益让步。当然审计供给方也会面临来自审计供给方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隐性公共契约约束,公共契约约束力来自于市场机制和制度机制。但近年来审计线形模式内在缺陷不仅存在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且同样广泛地存在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成为世界性的资本市场“通病”。这就说明,基于市场的约束机制并没有形成对审计业有效约束。所以,为了解决审计实质需求方缺位,而被审计对象与审计委托人重合造成审计委托契约关系扭曲的制度性弊端,学术界开始思考关于重新构造现代审计委托模式的问题(蒋尧明、郑佳军,2005;蒋尧明、谢周勇,2008)。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割裂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公司之间的直接联系,寻找一个独立的第四方,由其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并由其直接支付审计公司或审计师的审计报酬。由于对独立的第四方选取不同,形成了三种可供选择的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综合比较上述三个方案,相对而言,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不仅能更好地保持审计公司的独立性.还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这种模式有利于审计市场走向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理想状态。
(二)审计业经营模式、审计独立性风险与监管机制重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原“五大”审计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审计业经营模式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走向审计业务(AuditServices)与非审计业务(Non—AuditServices,NAS)(如会计、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相结合的混业经营,并且利润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非审计业务收入在审计公司总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为被审计对象提供非审计业务成为一些大的审计公司利润的主要增长点和价值追求。1993年,整个审计业只有31%的收入来自非审计业务,但到了1999,国际原“五大”审计公司的非审计业务收入均超过审计业务收人。如普华只有40%的业务收入来自审计业务,其余收入大都来自管理咨询、税收咨询等非审计业务(叶少琴和刘峰,2005)无疑,非审计业务(NAS)扩大了审计的规模经济效应和知识溢出效应(KnowledgeSpillerover),但非审计业务(NAS)给审计独立性带来的可能负效应是造成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不信任审计独立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也引起了管理层越来越多的忧虑。关于非审计业务是否损害了审计独立性,以及审计业是否应该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论战再次进入学术界的研究视野。但学术界关于非审计业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研究仍未形成一致结论。相当多的学者认为,非审计业务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AbbotetaL(2001)从代理理论视角验证了审计委员会特征与购买非审计业务重要性之问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购买非审计服务的比率较低,这说明独立董事认为非审计业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Frankeleta1.(2002)以可操纵应计项目(DiscretionaryAccurals)的数量为盈余为管理标志,XJ,-3074家公司范围内就非审计业务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购买较多非审计业务的企业,其盈余管理的程度也相对较高,这同时表明,购买的非审计服务越多,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越大。还有许多学者(Krishnanelak,2005;Guletak.2006;FrancisandKe,2006)通过第三方(如投资者)对独立性的感知(Perception)来进行检验,即第三方是否感觉或认为审计师在某种条件下是独立生。对“感觉”进行检验实质上是对审计形式独立性进行检验,即审计师在外观形式上是否给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一个“独立”的现象。这些研究都证明了非审计业务损害了审计形式独立性。但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并未找到充足证据证明审计公司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混业经营损害了审计独立性。DeFondetak(2002)以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倾向性作为独立性标志,审计业务是否影响了审计独立性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没有发现可以归因于非审计业务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证据,并且发现当审计费用较高时,审计师更愿意出具保留意见。这些发现可能表明,基于市场的激励机制如声誉损失和法律诉讼成本超过了审计师放松独立性所获得的收益。BuddockTaylorandTaylor(2004鹇稳健原则作为审计独立性标志,xt,-~计独立性与会计稳健原则之间关系进行了经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非审计业务比重增大时,并不会导致审计师接受被审计公司更为激进的会计政策,因此,他们推断非审计业务并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类似地,其他学者(Ashbaugheta1.,2003;ChungandKallapur,2003;LarckerandRichardson,2004;Kinneyeta1.,2004;Reynoldsetat。2004;Antleetak,2006;Huangeta1.,2007)的研究成果表明,非审计业务不一定影响了审itJOa%~。导致目前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的原因是多方而的,除了非审计业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外,还在于不同学者研究视角,选取数据时间跨度、样本所在制度环境和度量审计独立性标志各不相同,因而使研究结论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关于是否对审计业经营模式实施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自然就存在不同的观点(叶少琴和刘峰,2005)大多数学者对审计业的混业经营持比较理性态度,王光认为,既然审计混业经营是否损害了审计独立性问题长期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关注,本身就说明社会公众对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存在疑虑。因此。在目前无法从理论上论证非审计业务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时,仅从加强审计形式独立性需要,维持社会公众对审计业的信任出发,也应当对审计公司对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业务加以限制。也有学者(叶少琴和刘峰,2005)指出,审计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也不应强制推行,恰当的方式是由会计职业界在法律等框架的约束下,通过市场竞争来自由选择。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相应监管机制确保审计公司在从事非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不会受到损害。为此,必须在如下方面进行监管机制创新:充分披露审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往来,让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来对审计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合理判断;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通过管理机构和审计业界共同努力,让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相对独立,采用目前SOX法案办法的规定,审计公司不得同时为一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为了保证审计公司在今后执业过程中不会出现一些“精心安排”的违规现象,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大审计公司机会主义行为的法律风险。
(三)审计公司法律组织形式、审计独立性风险与赔偿机制重构长期以来金融经济学家坚信,基于市场的约束机制(如声誉机制和集体诉讼机制)能有效地促使审计公司保持自己的独立性。针对我国资本市场审计失败案例研究,发现基于市场制约机制并不健全,效果并不显著。近年来尽管对审计违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审计合谋欺诈现象并未因此减少,特别是目前我国审计公司以有限责任组织为主的状况下,即使启动民事责任一给违规的审计公司一定的经济处罚,也不会对审计公司或审计师过去违规所获得收益产生太大的影响,并且这种罚款力度远远小于其违规所获得收益的强度,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其惩罚的上限只是审计公司的净资产,这并不影响审计公司从审计欺诈中已经获得收益(李洁和刘桂良,2007)。从总体情况看,在我国实行合伙制的审计公司要比有限责任审计公司谨慎,目前发现的在上市公司审计中造假的审计公司基本上都是有限责任审计公司。于是,国内学术界将研究视角投向了我国现有审计市场上审计公司法律组织形式上,试图剖析我国审计独立性风险性及其信用危机产生的特殊原因。在论证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对审计公司及其审计师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效果上,国内学术界从两个方面论证,重构我国审计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及其可能的组织形式选择。一是基于审计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关系及其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视角,论证了合伙制在风险约束机制上优势,因而,主张在我国推行审计公司合伙制。其中刘斌、王杏芬和李嘉明(2008)基于两种财产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给审计公司及其审计师带来的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比较研究表明,由于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对审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约束机制不同,因此,产生的审计质量就不同。在有限合伙制和赔偿机制完善的前提下,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多,审计公司的审计质量上升,发生审计失败的概率下降;建立有限合伙制和实施赔偿机制等都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李沽和刘桂良(2007)从防止审计师合谋欺诈行为角度上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审计市场中,应该以审计师私人财富作抵押是实现有效惩罚的物质保障机制,因此,无限责任审计公司比有限责任审计公司更有利于防范审计合谋,保持审计独立性。二是基于审计公司特殊的生产要素构成视角来阐述审计公司这类金融中介机构应有财产组织形式及其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朱小平和叶友(2003)运用企业理论,从审计公司所有权结构、内部代理关系、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决策程序出发,剖析了审计公司为什么应该采取合伙制这个命题。其结论是:审计公司生产要素特征决定了审计公司符合合伙制的要求;审计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的确定事关审计业兴盛衰亡,所有其它方面的制度包括行业监管、诚信制度建立等都是建立在审计公司财产法律组织形式这个核心基础之上的。第一种视角是从审计公司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关系角度,与第三方关系角度探讨审计公司应有的法律责任,其实质是认为,审计公司应该对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承担某种形式的公共责任,若不能有效承担,将会危及社会和谐和审计业自身发展,而驱动审计公司有效履行其公共责任有效方式就是合伙制这种法律组织形式;第二种视角从审计公司内部关系角度,从审计公司本身要素构成角度出发探讨采取合伙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无论是从哪一种角度研究,其结论都是基于市场的激励机制(声誉机制和法律诉讼机制),必须是以审计公司财产组织形式的合伙制为前提条件的,因而主张我国审计业应该推行审计公司合伙制,以加强审计公司或审计师自律机制。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三个维度:即审计委托契约模式、审计业经营模式和审计公司法律组织形式上分别梳理与简要评析了近十年内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审计市场信用危机的内在原因及其制度弥合的理论成果。认为从这三个维度探索近十年内关于审计独立性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当独立性只是审计业一种核心价值追求与生存之本,并不是一种必然行为时,这三个方面任何缺陷都会成为审计业内在的反独立性的不利因素,即这三方面任何裂缝都会成为滋生审计业道德风险的温床,使审计丧失客观性(Objectivity)与公正性(Integrity),因而引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审计业的不信任。因此,维持审计独立性,只有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基于这三个方面提出来的重构现代审计委托契约模式、加强审计业混业经营监管和推行合伙制法律组织形式无疑是推行基于市场激励机制(声誉机制和集团诉讼)和加强公共监管的制度基础,当然也是维持审计独立性和重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审计业信任的基石(Comerstone ),目前这三个方面研究并没有穷尽审计独立性研究,未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在这三个维度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其一,针对目前学术界关于非审计业务是否影响了审计独立性上仍然未有定论的现状,需要学术界研究一套衡量审计独立性的标志,进一步从理论分析和经验实证两方面进行剖析论证,从而为合理的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其二,在上述三个维度一定的情况下,进一步研究审计公司品牌、规模大小等非制度性因素对审计独立性影响效应;其三,在上述三个维度一定的情况下,考察不同制度环境(如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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