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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信息披露过程的博弈分析

来源: 转载自网络 编辑: 2011/02/21 15:59:22  字体:

  摘要:本文依据博弈论原理,对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信息披露过程进行博弈分析,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这两个主体在一定环境条件的约束下,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的过程。

  文还以琼民源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并对加大造假成本,加强监管提出治理对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主体是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两个方面。由于对每个理性的经济个体来说,其行为动机和目的,都是使自身的预期效用最大化。无论是中国的琼民源、银广夏,还是美国的安然(Enron)、世通公司(WorldCom)等,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能满足行为主体(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两方某一方面的需要,能为其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我们称这部分经济利益为虚假信息的“租”。上市公司会从提供虚假信息中受益,然而却不能独占这部分“租”。这是由于无论审计机构默认其造假行为还是与其串谋造假,都存在着要承担诚实执业之外的风险,这种额外风险使得审计机构必然会向上市公司要求额外的“回报”,因此存在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共同分割虚假会计信息的“租”的问题,两个主体之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利益冲突和对抗,从而产生博弈。本文依据博弈理论(Game Theory)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的两主体在一定环境条件约束下,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的过程,进而探讨有效的治理方案。

  1 博弈模型的建立

  1•1 前提假设

  1)假设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均为理性的经济人,且均为非风险偏好型。

  2)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即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公司股东利益完全一致。

  3)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即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审计机构完全有能力检查出来,不存在能力、知识和经验的不足。

  4)只有当上市公司存在着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企图时,审计机构才有可能默认其造假行为,或与之串谋进行造假。当即上市公司准备诚实地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审计机构不会主动要求造假。

  5)设W为外界约束,即为监管部门对造假查处的力度,包括发现的概率及处罚的力度。

  6)设A、B分别代表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

  7)设ΔG为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额外收益,即虚假会计信息的“租”。

  8)设ΔGm为上市公司支付给审计机构的虚假信息租,也即审计机构的额外收益。

  9)设W为企业不诚实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审计机构诚实执业时,企业给审计机构的“惩罚”(比如解雇审计机构)所带来的负效用。

  10)设P为造假被发现的概率,且0≤P≤1。

  11)设Ⅰ表示当造假被发现时,有关监管部门给予上市公司的处罚。

  12)设F表示当造假被发现时,有关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处罚。上述模型中,A表示上市公司,B表示审计机构。在终结点的支付向量中,括号中第一个数字为上市公司的额外收益,第二个数字为审计机构的额外收益。上市公司的战略选择有两种,即(诚实)与(不诚实),而审计机构的战略选择有三种,即(诚实,诚实)、(不诚实,诚实)、(不诚实,不诚实)。

  1•2 模型讨论此博弈树存在着三个均衡战略组合:(诚实,诚实)、(不诚实,诚实)、和(不诚实,不诚实)。

  上市公司是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取决于能否获得额外收益,即(ΔG-ΔGm)(1-P)-IP>0时,便会有造假的冲动。且企业允许审计机构分割的信息租为:ΔGm-W。此时,要求分割的信息租为:ΔGm>FP-W1-P(2) 令ΔG*m2=FP-W1-P,即为当上市公司要求审计机构默认或与其合谋造假时,上市公司给审计机构向报酬的最低限值。低于此值,审计机构便会选择诚实执业,拒绝造假。因此,当ΔG*m1>ΔG*m2时,只要上市公司可以给予审计机构的利益的最大值大于审计机构要求利益的最小值时,博弈的最优战略组合为(不诚实,不诚实),此时,存在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的可能性。换言之:ΔG*m1-ΔG*m2=ΔG-IP1-P-FP-W1-P=ΔG-(1+F)P-W1-P(3)

  当(3)式值大于0时,便会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动力。此差值越大,合谋进行信息造假的动力便会越强;差值为0时,双方均无虚假信息披露的动力,从而(诚实,诚实)便为最优战略选择。

  1•3 模型的政策启示

  公式(3)得出,ΔG即虚假会计信息“租”的值不变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3)中第二项数值,来减少ΔG*m1-ΔG*m2的差,从而减少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第一,加大对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即增大(3)中的Ⅰ值;第二,加大对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处罚力度,即增大(3)中的F值;第三,加大对会计报告质量检查的力度,即增大虚假信息被发现的概率,表现(3)中的P值,增大IP值同时增大;第四,减小(3)中W值,使第二项变大。W值为当上市公司意欲进行会计造假而审计机构坚持诚实执业时,上市公司给予审计机构“惩罚”(如解雇等)带来的负效用。减小W值也就意味着减小上市公司对审计机构的控制力,增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即公司管理层自己聘请审计机构“监督”自己的行为,上市公司由于掌握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与审计费用标准制定等权力,是审计人员的“衣食父母”,明显处于主动控制的地位,审计机构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审计机构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对上市公司做出让步,默认、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串谋进行会计造假活动就成为可能。

  2 模型检验

  由于琼民源事件已经有了一个“结局”,而银广夏、安然(Enron)、世通公司(WorldCom)等事件尚在处理之中,因此,本文以琼民源事件为例对上述博弈模型进行检验:

  2•1 琼民源事件梗概

  1993年4月30日,琼民源在深交所上市(0508)。1994年净资产收益率仅为0•03%,1995年每股收益尚不足1厘,是一只名符其实的垃圾股。1995年报公布时(1996年4月30日)股价为3•65元。到1997年1月22日,琼民源率公布1996年年报,称其每股收益为0•867元,比上年增长了962•33%,1996年实现利润5•7亿元,同比增长1290•68倍,资本公积金增加6•5亿元。同时,股价也从1996年4月30日3•65元飚升至1997年1月22日的26•18元[1]。经监管部门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报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与审计机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串谋捏造出来的,共计虚增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利用公司编造虚假利好消息,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非法操纵本公司股票,民源海南公司非法获利6551万元,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非法获利663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此事件涉案人员已作处罚:对公司原董事长马玉和判处有期徒型3年,判处原总会计师班文绍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处以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6651万元和6630万元,分别罚款200万元;对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暂停签字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3年。

  2•2 模型检验

  在模型检验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媒体和官方披露的琼民源事件资料有限,有必要做假设如下:(1)由于1995年—1997年间审计机构的具体收入数字尚无详尽的报道,因此,经咨询业内资深人士后作假设如下:如果审计机构诚实执业,其正常收益约为15万元,如果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其收益约为20万元。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分给审计机构的信息租ΔGm=5万元。(2)如果上市公司有造假意图而审计机构坚持诚实执业,上市公司将于第二年解雇该审计机构,这就意味着该审计机构将会永远失去上市公司这个客户,审计机构损失的将是一个永续年金,设市场利率为2%,则由于上市公司给予审计机构的制裁而使审计机构遭受的损失为:W=15÷2%=750(万元)关于会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P。可作如下假设:我国现有上市公司1100余家,在过去多年间累计对外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年报、中报、季度报告等会计信息资料约有2万份。据新华社报导,国家审计署2001年组织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抽查发现,总样本为32份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有23份严重失真,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金额达71•43亿元[2]。按此比例,上市公司造假的概率P=23÷32×100%=71•9%。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查处会计信息造假案37例。其中1997年及之前仅有5例,1998年8例,1999年8例,2000年10例,2001年8例[3]。据以上资料,可推断目前造假被发现的概率P=37÷(20000×71•9%)=0•26%也就是说,造假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1-0•26%=99•74%另外,琼民源会计造假的信息租ΔG可计算为:ΔG=上市公司额外收益+审计机构额外收益式中,上市公司额外收益=(股价增加值×流通股数)+非法获利可计算琼民源会计信息造假案中虚假会计信息的租为:ΔG=(26•18元/股-3•65元/股)×18742•35万股+6651万+5万=428921•14万元

  可见,如果造假成功,琼民源公司与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额外收益是巨大的,即近43亿元人民币。琼民源会计造假被发现后,监管部门处罚为200万元。设经刑事处罚后,该马某和班某将不得再担任原来类似的职务,年薪原是5万和3万,损失也是年金,仍设市场利率2%,他们受处罚的损失现值=(5万+3万)×(P/A,2%,20)=8×16•3514=130•81(万元)可计算Ⅰ值为(已知对其罚款200万元):Ⅰ=200万元+130•81万元=330•81万元设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为F:F=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如果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一年可承接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10笔,并设这10笔业务仅为中报和年报审计,且每笔业务诚实执业的收益均为15万元。并设每笔业务收益在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分配的比例约为7∶3,即这15万元审计费中会计师事务所收益为10•5万元,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得为4•5万元。设该会计师每年只能进行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据前可知其年业务收入为9万元,并设其非上市公司业务一年所获得的收入为4万元,则在造假被发现之前,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年收入为13万元。由于监管部门处罚给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损失(仍设利率2%):F=(15×10×0•7)÷12×6+13×(P/A,2%,3)=52•5+13×2•9410=90•73(万元)模型中的ΔG*m1-ΔG*m2值计算为:ΔG*m1-ΔG*m2=ΔG-(1+F)P-W1-P=428921•14-[(330•81+90•73)×0•26%-750]÷(1-0•26%)=429671•99(万元)(这一数值远远大于0)可见,在现有环境约束下,要想杜绝信息披露中的造假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公司治理相关政策在减少造假方面是无效的(需要修订)。这也就是我国继琼民源之后银广夏、麦科特等,美国继安然、世通公司后,会计造假行为仍层出不穷的原因。

  本文建议: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其利用发布虚假消息而获得的非法收入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额3倍的罚款;由于公司退市而对股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审计机构共谋造假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信息披露造假,便吊销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资格;审计机构的罚款应为非法所得的10倍;加大对公布会计信息的检查力度,即增加发现信息披露造假的概率。如上例,若将P提高到75%,则上述模型结果将不同,上述数据代入ΔG*m1-ΔG*m2式为:ΔG*m1-ΔG*m2=428921•14-[(137729•8+5741•15)×75%-0]÷(1-75%)=-1491•71万元<03

  结束语

  以上讨论中,如果造假成功则上市公司的额外收益还应包括其他非货币性收益,如市场扩大、虚假品牌、商誉等,还可能比其他公司更易借到成本较代写论文低的贷款等。但这些因素较难量化,本文未加考虑。另外,如果造假失败,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还会有不能被货币化的损失,如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刑事或行政处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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