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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的基本组织,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是审计部门一项基本的审计作业制度。审计组实行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不但能提高项目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还能有效利用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但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审计组长与主审职权不明确、审计质量责任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
一、项目审计中,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实施现状及易产生的弊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有关规定,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对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以及审计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当审计项目规模较小、涉及审计事项不多的情况下,审计组只设组长,主审由组长兼任;但当审计项目较大、较复杂时,或者审计项目较重要,需要有关领导任审计组长,而多数情况下领导人并不亲自参与现场审计时,审计组还专设主审,具体负责项目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在审计组长与主审并存的情况下,往往因权责不明确,容易产生以下弊端,
1.审计组长与主审对审计项目熟悉程度不同,如不能正确处理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势必影响项目审计质量。多数情况下,组长在行政上隶属部门领导人,在具体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领导人通常只挂组长之名,并不实际参与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对项目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到审计现场查证、编制底稿及撰写审计报告等工作通常由主审完成,这样,由于对审计项目熟悉程度不同,组长与主审在审计项目中难免出现矛盾和分歧,从而对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效果。
2.审计部门领导担任审计组长,严重弱化了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造成组长与主审质量责任不清、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审计部门领导是行政领导,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目的是为了凸显对一些审计项目的重视,或与被审计单位的“级别对等”。但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是“审计组实行的是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从字面上看,一个审计项目,要么就是实行组长负责制,要么就实行主审负责制,并没有涉及到在项目审计中既存在组长、又存在主审情况下组长与主审职责区分问题,这就造成了在审计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与主审职权混淆、责任不清的现象,为最终的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埋下了隐患。
二、项目审计中审计组组长与主审职责
1.审计组组长职责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暑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关于项目审计组组长职责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与实施审计项目有关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审计组的执法行为的规范合法、工作效率、廉政纪律和审计质量负责。
(2)组织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成员按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对取证的事实和有关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检查审计日记、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适时组织审计情况分析会,对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和控制层次逐级汇报,请示处理。
(3)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组织审计组讨论定稿,依照规定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事项定性的准确性和评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4)对审计意见采纳、落实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论的真实性、完事性负责。对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的审计档案材料进行审查验收,簦署审查意见,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2.关于审计项目主审职责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但项目主审并非常设岗位,而是随着开展审计项目需要而定的,主审权责的大小与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相关,而最终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要由组长承担责任。由此看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审“听命”于组长,并在组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在组长由有关领导人担任,且不参与具体现场审计查证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说,经过组长充分授权,主审职责与组长职责是相近的。
三、项目审计中审计组组长与主审关系
通过以上对审计组长与主审职责阐述,以及对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实施现状及易产生的弊端的剖析,我们可以发现:
1.审计组组长授权是联系组长与主审的纽带。没有组长授权,就不存在审计项目主审;不按程序授权,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就会流于形式;授权范围不明确,组长和主审的权责太小就无法界定。只有通过书面形式规定授权范围,才能真正理顺审计组组长与主审之间权责问题。
2.在由领导人担任组长的情况下,应充分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主审,发挥主审的主观能动性,确保项目审计质量和效果。因为主审与审计项目息息相关,对所要实施审计项目相关情况与知识的了解最为深入,其职责的发挥贯穿了审计项目的始终。相对于审计组组长,主审参与具体审计工作。由于审计方案一般由主审制定。对项目从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到审后报告处理和后续审计,无一不要求主审始终保持全面的知情和细节的掌握。相对于具体审计人员,主审要掌握每一个审计人员所审计的内容与结果,要具体办理审前准备与审后的报告处理,并要对被审计单位有宏观与微观齐头并进的了解。在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基础上,主审还负有复核、归纳、总结、推敲提炼等责任,由此形成审计报告的初稿,作为审计结果的初步表现形式,直接影响最终审计成果的质量。
3.主审是联系组长与普通审计人员的桥梁。主审既具有业务操作的职能,又具有一部分项目管理的职能,既参与具体的审计任务,又要组织现场审计、审定现场审计有关文书、起草报告初稿,起着承接组长与审计人员之间联系,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主审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使审计组各成员之间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效能。
4.主审受命于组长,在授权范围内对组长负责。这其中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审计组负责人就是组长,对审计项目业务质量和审计效果及风险负总责。审计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追究组长责任,改变以往审计项目审计责任归属不清的局面,审计风险责任由组长直接承担,促其积极履行组长职责,正确使用组长权限。二是主审仅就组长授权范围内事项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虽然明确了“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但却没有明确说明主审到底对审计项目哪些方面负贾,负什么贾,但通过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关于“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主审仅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组长仍就主审履行职责部分承担责任。
5.组长与主审分工中侧重内容不同。通过授权,明确了组长与主审职权,但通常,在组长与主审分工上,组长更侧重于对全局的把握,表现在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人员的调整安排、审计组与被审单位的协调沟通等方面,而主审则倾向于具体现场审计查证工作,包括按照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查证、协同组长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分工、对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和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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