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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来源: 洪晓勇 胡爱平 万斌勇 编辑: 2009/10/20 23:44:01  字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城镇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使用税调节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作用,影响了税负公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浪费了土地资源。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由于地方税种类较多,对一些小税种的宣传普及工作依然不足,加上日常征管不到位,管理工作尚欠规范,少数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纳税意识误区:有的人认为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能逃则逃、能少则少;有的则认为取得土地后未使用土地就不用纳税。在取得土地的时间与政府抄告单、文件等不一致时,在纳税期间上产生争议和分歧时,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存在抵触情绪。

  2.土地资源信息不全面。一般来说,企业使用土地应该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不少国有、集体老企业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企业申报土地使用面积不真实;有的企业增加了房地产也不报,一个面积数申报了很多年;有的企业有多处房产,只申报一处房产占地面积。现实工作中,很多纳税户申报税额远远小于实际土地面积应征数,漏征漏管情况仍然存在。

  3.信息交换不及时。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国土、建设、物业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单靠地税部门一家的努力难以见效。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单位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基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方法,地税部门很难适时取得房产、土地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

  4.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企业土地使用涉及范围广、面积多、变动大,情况较为复杂。在日常征管中有少数税管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细致,对土地实际情况核查不实,甚至不核查,可能还有很多我们没有掌握的源头信息,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相距较大。

  5.思想上重视不够。由于土地使用税与营业税、所得税等大税种相比总量较小,有些地税管理人员认为,与其花大力气抓小税种,不如把时间精力用在抓大税种上面,将会事半功倍,对收入任务更有利。有的人对该税种的政策精神没有掌握,工作中往往有些“心虚”,不敢真抓。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

  1.深入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进一步组织税收管理员学习相关政策,熟悉和掌握辖区内不同地段土地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大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宣传资料等对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新标准深入宣传,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多方式、多渠道,争取社会各界对该税种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协作。地税征管部门应当以地籍资料为基础,以地管税,使土地使用税管理更加细致。要取得国土管理部门的配合,利用该部门拥有的电子地图系统数据库资料,确定每一宗土地的使用证编号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土地等级、应纳税额、详细资料等,出租土地应有承租土地使用人详细资料;要及时将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的新资料及时更新到数据库内,进行分析比对。

  3.严格审核税务登记资料。基层地税分局应认真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严格审核税务登记资料,在源头上把好关,做好填写清楚,资料详细,对情况不明的不予以办理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应上户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将登记内容录入征管系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分户税源台账,详细记载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应纳税额等,并根据企业情况变动及时对台账和税源数据库进行调整。

  4.实施税源动态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申报缴纳税款,要求纳税人在土地面积变动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并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和只申报不缴税的纳税人,发送税务文书责令限期改正,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缓缴。基层税务部门必须进行认真核实,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5.实行巡查、专项检查、考核三结合。税收管理员必须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土地面积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实地勘测丈量,采集相关信息,并针对采集到的新信息与原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使管理工作进一步到位。上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对该税种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信息采集征收管理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到考核结果与征管质量挂钩,与奖惩挂钩,从而进一步调动征管人员精细化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该税种的后续管理。(作者单位:进贤县地税局)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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