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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造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本文仅就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扣缴境外劳务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基本情况
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行业为医药制造,主要生产销售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他唑巴坦钠、头孢曲松钠等无菌原料药。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销售规模,2009年1月31日,该公司与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签订《顾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一)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等劳务费用。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员工技术培训以小时计付给来华服务人员;(二)其它费用。包括空中旅行、出租汽车、到机场和从机场来回、旅馆、吃饭、电话、传真、快件、打印以及一切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的费用。协议执行期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2009年4月、5月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为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和发生的其它费用共计86618.00美元,要求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二、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凭借职业敏感,觉察到里面可能存在预提所得税问题,于是立即深入企业实地调查,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相关的协议、合同。
(一)指定扣缴义务人
由于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指定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二)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我局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23日和2009年7月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和《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
(三)实行核定征收
《顾问服务协议》规定,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的雇员为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同一项目提供劳务期限为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在中国已构成常设机构。鉴于该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帐册和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25%,共应缴所得税22250元人民币(86618美圆×6.8499×15%×25%)。并于2009年6月22日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
(四)向地税机关传递相关信息
鉴于上述业务涉及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种,2009年6月22日,我局向地税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确保相关税收及时入库。
(五)税款入库
2009年6月23日,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向国税机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所得税22250元,并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等29666.67元;2009年7月1日,税务机关企业为该企业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三、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涉税各方不能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从我局情况来看,非居民企业涉税各方都没有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造成企业难以管理,部分税款流失。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不能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企业都没有能够自行申报扣缴情况。有的企业是在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后才进行扣缴申报的。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自行证明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将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规定传达给纳税人,另一方面,纳税人对此方面的政策缺乏了解,造成非居民企业应享有的税收协定待遇不能完全享受。美国D.H.GOLD ASSOCIATES INC在要求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对外支付劳务费用支付时,由于缺乏对税收协定待遇有关规定了解,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协定待遇。
(四)非居民所得税源泉扣缴存在误区
一是在认识或管理上存在“边缘区”。由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普及不够,有的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对应税事项抱着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的态度,或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二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性还未完全形成共识,有的认为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偏少,比重小,对收入任务影响不大,存在重视不够,保障不力,职责不明,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四、加强非居民劳务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采集。在加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获取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的各类信息,尤其要掌握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其它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争取外汇管理、银行等对外支付部门的配合,及时堵塞税收漏洞。要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形成对非居民企业部门共管、信息共享。目前,我局已与牡丹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相信今后对我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将起重要作用。
(四)代扣代缴资料审核关口前移。对扣缴义务人上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详细记录每笔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对比分析预提所得税的征收项目,审核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税款入库时限。审核企业在缴纳预提所得税时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企业人为调低汇率的情况;审核企业扣缴税款的入库期限是否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是否存在入库期限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没有加收罚款、滞纳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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