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政策摘要】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底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并于2007年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通过下发文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
◆发票填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填开专用发票。
◆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作废发票的,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
◆红字发票填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报税及缴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报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的缴销。
◆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经管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认证,相应的认证结果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丢失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相关联次时,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凭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相应的处理。
◆罚则
一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专用发票中的相关项目,并与实际交易相符。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扫描认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相符的所属月份申报抵扣;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增购专用发票时,应以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并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业务流程】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流程
【有问有答】
问:从开票日期起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此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否要与通知单一张对应一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问:红字通知单是否一定要与红字发票一张对应一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问:购货方在发票开具的当月扫描认证,且认证相符后发现发票开具有误,能否退回给销货方作废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问:我公司在发票传递的过程中丢失了销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那我公司应如何抵扣该份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问:因销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票,如销售方重新申报纳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上一篇:企业增值税日常稽查十二法总结
下一篇:税企双方都需要增强税务危机意识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