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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吉林省通榆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某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恒远购买了县毛革厂的一块土地,未申报缴纳契税。之后,刘恒远又将该处土地自行转让,也未缴纳土地转让环节的各项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而且,还故意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稽查人员很快便找到了举报信中所提到的刘恒远。出乎意料的是,刘恒远对办案人员的检查竟十分配合,他坦承确有此事,并将早已准备好的土地买卖合同,交给了稽查人员。但稽查人员发现,在合同的购买人签名处,却清清楚楚地写着三个大字:陈海清。接着,刘恒远又拿出了一份土地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上,购买人陈海清变成了销售方,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6月28日。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陈海清在这一买一卖中,净赚利润10余万元,却没有缴纳一分税款。
稽查人员初步认定,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在这两张合同上,却找不到与刘恒远有关的一丝线索。难道情况真的像刘恒远所说的那样,与他毫不相干?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买卖手续都应该由当事人自己管理,而这份合同为什么是由刘恒远保管的呢?稽查人员感到疑惑。
刘恒远似乎从稽查员的眼中看出了疑惑,忙解释道:“陈海清是我远在江苏南通的一个表哥,他自己开了一家小工厂,主要搞农副产品加工。2007年9月,他到东北来了解一下市场行情,恰好赶上这桩买卖,觉得地段挺合适的,就买下来了。因为南通离吉林太远了,我表哥才把这些合同全都放在了我这儿。”
找不到主要的当事人,案件的查处陷入了僵局。但专案组并未就此放弃调查。在接下来的调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这两次土地交易,的确是有两个人参与过的,一个就是刘恒远,而另一个人是陈海清。据县运输管理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说,当时二人的具体分工非常明确,刘恒远负责洽谈业务,陈海清只负责在相关文书、合同上签字。
但有一个疑问却始终在稽查人员的头脑中徘徊:这么大数额的业务,相隔又这么遥远,陈海清不可能就这样放心地把这么重要的业务,交给远在千里之外的表弟打点。那么,他会不会仍然停留在通榆县境内?
带着这样的疑问,稽查人员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取得了联系,很快,稽查人员便将家住团结街5委3组的陈海清纳入了重点怀疑对象。
几天后,稽查人员见到了陈海清本人。简单说明来意后,陈海清的表现十分镇定,声称自己从未购买过任何土地。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稽查员小王突然对陈海清说:“既然你不是我们所要找的那个陈海清,那么,就请你在我们的询问笔录上签个字,证明自己所做的陈述都是真实的。”陈海清一听这话,立即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随后,稽查员小王将合同上的签名与笔录上的签名,同时送到了公安机关的痕迹物证检测部门。经鉴定,两份签名均出自一人之手,这个陈海清,正是稽查人员所苦苦找寻的那个人。
在铁证面前,刘恒远只好承认了自己所导演的这场偷税闹剧。原来,县毛革厂的土地确实是刘恒远购买的。为了不缴纳各种税费,他便让表哥陈海清代替自己在合同上签名,通过采取“我买地、他签字”的方式,企图偷逃国家税款。最终,不但依法补缴了各项税款、滞纳金7.9万元,而且,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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