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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为维修、改造或组装机器设备而购进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仅是为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不可以抵扣。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企业故意将基建用工程物资混进生产用材料多抵扣增值税。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一家钢结构制造企业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甲公司不仅会计账本整洁、清晰,而且纳税事项的核算和申报也很规范,就是增值税税负偏低。检查组重点检查了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和进项税申报抵扣情况,均未发现异常。甲公司财务部吴部长告诉检查组许组长,本着对国家和股东负责的原则,财务部每年都要根据公司章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检查组可以完全信任他们的账务核算。
在后来的检查中,许组长不经意地打开了甲公司工程物资的明细账本。账本上的品种虽然不多,但发生额较大。许组长随口询问为何购进了大量工程物资,吴部长解释说,甲公司正在建一栋办公大楼,大楼所用的水泥、黄沙、石子、钢材等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为此购进了大量的基建材料。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许组长请吴部长将各主要基建材料的耗用情况作一个统计,吴部长说几天后就可以看到基建决算报告,没有必要再统计。许组长决定将账面上耗费的基建材料逐项进行摘录,但摘录完成后比较发现,没有钢材的耗费数据。经过复核,仍未发现记载钢材的账页。于是,许组长询问吴部长其中的原因。吴部长说,钢材可能不是甲公司提供的,得去请基建会计找一找账页。过了很久,吴部长才回来,跟许组长聊起其他的事情,对找钢材账页之事却只字不提。许组长主动提了出来,吴部长先是说太忙把这事忘了,然后又说基建会计有急事请假。并说大楼决算报告几天后就可以出来,这样看基建情况更清楚。吴部长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许组长总觉得蹊跷。于是,许组长立即将基建明细账的余额进行了汇总,发现汇总数与总账数完全一致,证明账页并没有缺少。许组长向吴部长说明了查证的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实事求是的解释。吴部长见纸包不住火,只好说出了事实。原来,看到不少单位都尽量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建材料作为生产用原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甲公司也如此操作了,将建造办公大楼耗用的钢材全部以生产用钢材的名义计入了生产成本。由于日常生产也需要耗用大量的钢板及各种规格的钢材,所以甲公司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建用钢材的进项税额混入每月正常的进项税额中,一并申报并顺利抵扣了相应的税款。最终,甲公司受到应有的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并不罕见,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相当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希望购进的工程物资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生产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这样一是可以抵扣增值税,二是可以将资本化支出转化成期间费用,直接在当期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谓一举两得。税务人员应重视对这方面问题的检查。上述案例中,既然大楼的主要材料由甲公司提供(包括钢材),如果工程物资明细账中未见钢材,则明显不符合情理。如果工程物资中有钢材购进,就应该分析所耗用的钢材与耗用的其他基建材料是否合乎正常的耗用比例(需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具体分析),如果耗用钢材的比例明显偏低,则企业很可能将一部分钢材作为生产用材料计入了生产成本。另外,检查人员应该掌握一些基建知识,以保证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的需要。遇到无法判断的基建专业问题,必要时税务人员应咨询基建专家。
第二,税务人员应注意,如果被检查单位故意一而再、再而三地回避税务人员,故意拖延要求提供资料的时间等,则很可能税务人员接近了问题的关键点。此时,税务人员应头脑清醒,保持必要的警觉和耐心,同时充分运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将问题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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