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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成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

来源: 石坚 编辑: 2009/03/25 12:59:41  字体: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在变革的过程中呈现出三个基本规律:一是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步;二是与税制改革同步,税种设置不断优化,征收范围更加合理,成为参与房地产收益分配、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经济手段;三是与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同步,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和遗产税。同时决定,考虑到经济恢复中工商业遇到的困难,中央政府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0年~1978年,国家又对房地产税进行了多次改革,其基本方向是简化税制。与房地产税制相关的税种只有工商税和房地产税,其中工商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外侨和房产管理部门征收房地产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国策,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原有的片面追求简化的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为此我国进行了几次全面、深入的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也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实行了改革。

  1984年10月,国务院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推行利改税政策,并正式将房地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独立出来,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征收,由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缴纳,以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以后的余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1.2%和1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可以免征房产税。条例仅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仍然适用房地产税。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了耕地占用税。1988年又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条例》。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被占用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1988年,国务院颁布《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财政部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1年废止了《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颁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费扩大到城乡并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2000年度暂停征收。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减免税进行了规定。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当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以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为纳税人。计税依据分为3种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税率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以内确定。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438号国务院令,即《国务院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征收的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过去的基础上提高2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倍,该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原先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限、下限提高了4倍左右。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了50%。此外,新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至此,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基本形成。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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