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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之一,税收对外向型企业有较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措施应对目前的市场风险。
一、出口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这些政策有助于减轻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对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有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对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对我国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纳入税收抵免范围,在原来税法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的做法,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三、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115号)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进一步明确,一是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包括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畅通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渠道,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二是落实和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包括加大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三是规范和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包括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明确,对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单证实现电子信息比对,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的负担,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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