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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是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还是不能处罚必须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内部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地方的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提出,涉嫌犯罪的涉税案件不能先处罚再移送,凡已处罚的要撤销。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而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处罚。也有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嫌麻烦,不愿意处罚,或者想当老好人不想处罚,进而说不能处罚。
笔者认为,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要先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这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其理由:
首先,对涉嫌犯罪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案件,《税收征管法》要求实施处罚,这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上四条都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它们是一种并列关系,说明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必须处以罚款。
其次,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根据案情,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
第三,行政罚款折抵罚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折抵罚金。《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罚款折抵罚金。
第四,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笔者曾就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移送问题,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相关审判庭进行沟通、咨询,法官们也赞成笔者的认识。下面用案例来说明:福建省某县国税局2005年12月~2006年4月曾先后移送该县鑫业纺织袋厂、该县紫光细木工板厂、该县利剑竹木制品厂、该县三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4起偷税案件给公安机关,该县检察院、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处罚,已实施的处罚应撤销,罚款要退还纳税人。经县国税局据理力争,县检察院、法院采纳税务机关的意见,现摘其中一例以飨读者。某县三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隐匿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县国税局处以所偷税款135099.30元的50%罚款,罚款金额67549.65元。2006年4月26日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开庭,审理认定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擅自指使公司出纳用收款收据收取应税销售收入,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法,隐匿应税销售收入581137.68元,造成偷税98793.40元,占应纳税额20.35%。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749.65元。法院实际收取罚金33200元,为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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