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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同的其他关系。
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的建立,跨省跨区经营方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互相参股,互相渗透,具有纵向性和横向性联系,构成关联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关联企业不顾国家利益,往往采取规避税收的办法。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如何避税,进而探讨其破解的办法,对于公平税负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新的漏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联企业的类型
从当前情况看,关联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从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2、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企业。
3、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某一个企业,在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企业间形成关联企业。如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的原有企业与合营(联营)形成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确认方法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一个企业的产、供、销通常要面对许多企业。我们开展反避税,首先要从众多的企业中找出关联企业。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查企业公司章程与经营合同。从投资主体判断关联企业。例如,甲、乙两企业按股投资建立丙企业,那么甲、乙两企业与丙企业形成关联关系,且属于直接关联企业。如果丁企业、戊企业又分别在甲、乙企业中投资,那么丁戊企业同丙企业也形成关联关系,只不过属于间接关联而已。对于个人投资合伙企业而言,股东个人投资于其它项目的企业,与这个合伙企业也形成关联企业。
二是从工商部门或互联网收集关联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企业的详细注册情况。如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能为我们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另一个就是互联网,现在一些大企业都设立了网站,并在网上介绍自己组织机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关联企业的情况。
三是以主要业务经营对象为线索,顺藤摸瓜,核查其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三、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
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
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有的实际上并未发生租赁行为。
3、提高佣金费用标准。以高额劳务报酬费、技术咨询费、中介业务费,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
4、向关联企业融资,以高于同类业务的利率支付利息,将利润税前转移。
四、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
1、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按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额可在五年内弥补。但这毕竟存在风险。关联企业从整体利益出发,当某一企业有可能出现严重亏损时,就会让盈利企业采取高进低出的办法,将部分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即盈利企业少缴税,效益差的企业又不会陷入困境。
2、将应税企业利润转移到免税企业。在关联企业中,若有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一些盈利多的关联企业,往往会采取高进低出、提高劳务费用等办法,将利润转移到免税的关联企业,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将高税区企业利润转移到低税区企业。当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企业投资的地区不同,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内地企业多数为33%。沿海地区有24%、15%等优惠税率。因此,一些关联企业往往会将高税区的关联企业利润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4、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享受地方政府超缴返回的企业。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承诺外来企业,税收上缴定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由财政返还。在这一政策的诱惑下,一些关联企业也会将利润转移到享受超缴返回的关联企业。从而变相少缴税。
五、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判断与调整
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不等于它们之间就一定有了转移利润的行为。要确定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有转移利润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企业从关联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有高价购进转移利润的行为。如果原材料价格高于非关联企业,我们应从数量、质量、质保条款、付款期限等方面进行分析,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价格。排除这些影响因素后,对同质、同量、同一付款条件的材料,如果其价格仍高于非关联企业,就可断定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此时,应按独立企业之间购进相同或类似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2、审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看是否有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如果企业出售给关联企业的产品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我们应进一步从产品质量、销售数量、收款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相同质量、相同销售条件的产品,其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那就意味着该企业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对其应进行价格调整。调整时,可以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卖给关联企业的产品价格,与其卖给非关联企业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也可以按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买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对于产品只卖给关联企业做原材料的,可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1、审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如果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非关联企业应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2、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劳务费用。如果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佣金、手续费过高,应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服务要求、成本和效果等方面的可比性。
3、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财产租赁费。如果支付费用过高可,可以按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租赁费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采用财产折旧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进行调整。
4、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无形资产使用费,使用费过大应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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