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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当经济增长带来环境破坏的时候,可以通过一系列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来激励资源的使用者调节经济行为,减少资源耗用对外部环境的破坏,同时用筹集到的资金更好地治理和保护环境。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我国税费政策制度中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
(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
(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
(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5、征管的设计。由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因为就环境污染行为分析,纳税人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噪音对环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较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的清理和恢复;二是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三是作为生态环保奖励;四是作为征收污染税的业务建设支出。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多方面配合
尽管税务部门是我国环保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但是要使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
1、与环保部门的配合。环保税收制度是一类技术性很强的税收制度,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确定等方面,都有不同于其它税类的特殊性。在环保税收实施的过程中,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等都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持续、准确的测量。鉴于此,一些研究税收的学者认为,环保税收征收成本较大,主要是监测费用等问题。而事实上,利用各级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的污染源监测能力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是环保税收顺利征管的前提条件。
2、与财政部门的配合。财政部门应负责环保税收收入的支出和管理。在支出方面,要保证环保税收资金用于生态破坏的补偿和环境保护,对环境投资项目诸如城市废水和垃圾处理厂之类现代化环保企业,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制定财政政策时应当更多地体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管理方面,要规范和完善环保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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