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实际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来源: 财会学习 编辑: 2009/07/28 10:02:11  字体:

  咨询 年终之时,企业存在一些已经实际发生但暂时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应当作为预计费用处理,但年末是否需要将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不需要调整,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第二年是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应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相应合法凭据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责任编辑:Sylar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