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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标志着我国即将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分立的历史。据报道,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与外资企业有关的重大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内、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的25%的所得税税率以及统一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变“区域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变“直接优惠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第三,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在避税地避税等条款。
“两税合并”是我国已酝酿多年的税制改革措施,由于它有助于创造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而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但是,也有不少人士担心“两税合并”会引起外资的大规模撤离。那么“两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影响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制的具体规定,同时我们还必须结合当前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和我国吸引外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争夺国际资本为主要目标的国际税收竞争愈演愈烈,是否能有效留住本国资本、吸引外国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国的国家竞争力。在公司(或企业)所得税方面降低税率、提供税收优惠则是国际税收竞争最主要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新一轮的减税浪潮。据OECD统计,OECD成员国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在2000~2005年间平均下降了4.6个百分点,从33.6%下降到29%。有24个国家税率下降,没有一个国家提高税率。其中中国周边国家大多实施了减税,比如韩国(30.8%→27.5%)、澳大利亚(34%→30%)、加拿大(44.6%→36.1%)、墨西哥(35%→30%),其他实行了较大幅度减税的国家还有德国(52%→38.9%)、意大利(37%→33%)、爱尔兰(24%→12.5%)、波兰(30%→19%)、捷克(31%→26%)、斯洛伐克(29%→19%)等。此外,俄罗斯也于2002年将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5%降至24%。
就我国周边OECD组织以外的国家而言,2006年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菲律宾、印度等国公司所得税的法定基本税率分别为30%、28%、30%、28%、32%、33.66%。各国还同时实行多种税收优惠,其中以对处在新兴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的先锋行业、高科技或基础设施项目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减税为主。以上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略高的印度、菲律宾两国,其政府鼓励项目的免税期长达10年。而新加坡、香港、澳门等传统的国际避税地,其公司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则在20%以下。因此,可以说,我国周边国家(或地区)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国际税收竞争中来,实行了相当优惠的公司所得税负担政策。
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及资本国际流动的状况分析
在世界各国为吸引国际资本而展开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下,我国也积极采取措施引进外资,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法定税率而言,两部所得税法都规定了33%的基本税率,另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小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对外资企业则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24%、15%和10%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享受最长5年的免税期以及减税等其他优惠待遇。但总体上,涉外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要远远低于内资企业,据估计,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在12%左右,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则在24%左右。
就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国的直接投资一直以较大规模地流入我国。1992年以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入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一直居于首位,大部分年份在全世界所有国家中居于前三位,2002年甚至成为世界上外资流入最多的国家。
总体上说,这种状况与我们的预期目标是基本相符的,并且也促成了认为我国吸引外资的形势十分乐观的观点,不少人甚至提出目前我国吸引的外资太多,我国已不再需要进一步吸引外资了。
然而,事实上,我国吸引外资的现状还有不少不尽如意之处,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我国的外资流入并非是一路上扬的(如图1)。我国FDI内流的增长率经历了几次大的起伏,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引进FDI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尽管在2000年之后有所回升,但近两年却仍显著低于亚洲国家的总体水平。
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网站,www.UNCTAD.org
第二,就FDI的来源来说(如表1),一方面,我们看到流入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自周边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许多所谓的外国直接投资是由内资企业将资本转移到避税地,再流回国内的,其意图在于享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国(或地区)排名前十位的包括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新加坡、西萨摩亚等多个著名的国际避税地。来自这些国家(或地区)的FDI有很大一部分本质上是“假外资”,其增长并不真正体现外资流入我国的增加。
FDI增速放缓和FDI来源的欠理想都要求我们冷静看待当前我国吸引外资的形势。事实上,与周边国家相比,我国当前涉外企业的法定所得税负并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一些先锋行业、高科技或基础设施行业,这种情况就更为突出。比如印度,尽管税法规定外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为40%,而本国居民公司这一税率为30%,但在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被视为印度公司,印度实行的大量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外资公司都可享受,包括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维修和运营等业务的企业可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十年;生产或提炼矿物油的公司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七年;位于电子硬件技术园和电子软件技术园的新工业企业以及100%出口型工业企业,十年里免除出口利润税等等。这些措施显然比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更为优惠。
因此,可以说,我国吸引外资持续大规模流入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良好的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但是,对于追逐利润的跨国公司来说,降低税负永远是其重要的经营战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流入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来源于避税地。因为注册于避税地后跨国公司可以更方便地采取各种各样的避税手段,比直接从母国投资要有利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周边国家在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同时,不断改善其社会基础设施,那么外资从我国转移出去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外资流入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我国吸引外资的影响做出以下推论: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规定了25%的法定税率水平,相比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3%的法定税率,这一调整体现了适度减税的基本政策取向。
鉴于前文所述的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我国吸引外资现状并非十分乐观的实际情况,减税是“两税合并”后我国企业所得税负担调整的必然方向。但是,激进的减税政策有可能触发周边国家进一步减税,从而抵消减税的效果,而我国的公共支出规模很高,近年来基础设施、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支出需求更是持续增长。因此,两税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只能是适度减税。尽管25%的税率水平高于不少外资企业目前正在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但在新企业所得税制仍然实行多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这一法定所得税率水平的降低为改善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环境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而且,由于法定税率具有显著的信号作用,是跨国公司衡量一国税收负担时考虑的首要因素,25%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水平低于不少周边国家,对于我国吸引外资水平的稳定是十分有利的。
其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将有力地制约当前的“假外资“现象。在内外资企业享受统一的税收待遇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将资本转移到避税地,再投回国内的资金转移不会再带来税负降低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必将大为减少。当然,我国的吸引外资总水平有可能随之下降,但是这对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维护国家利益是十分有利的,也可以使我们能够更准确地衡量国家吸引外资的实际情况。
再次,通过引入针对性强的、比当前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改善我国税收政策对特定领域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据报道,《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明确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特别是将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最后,新企业所得税以反避税为目的的各项调整同样相当值得关注。在华外资企业善于利用各种手段合法避税几乎已成了公开的秘密。由于此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反避税条款很不完善,税务机关对于外资企业的各类避税行为没有有力的制约措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各类反避税条款的制定是我国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
反避税措施的完善对吸引外资也将产生显著的影响。总体上说,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因此上升,这显然会制约我国吸引外资水平的上升。而其中防范避税地避税的条款还将影响我国吸引外资来源国的构成,来自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避税地的外资流入将下降。
综上所述,“两税合并”将从不同侧面对我国吸引外资状况产生影响。其中法定税率的调整和反避税条款的完善将造成部分外资企业税负的提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将导致“假外资”的减少,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我国吸引外资下降的压力。但是,部分经营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外资企业会由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使税收负担有所减轻,这又会推动我国吸引外资水平的上升。因此,目前尚无法预测“两税合并”影响我国吸引外资总体水平的方向。然而,鉴于税收负担并非是跨国公司考虑投资地点的首要因素,正如多年来在涉外企业所得税负并不具有明显国际竞争力的情况下我国仍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流入,在我国保持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的前提下,只要涉外税收负担总体上稳定,近年同样很可能继续保持吸引外资总体规模的稳定。从结构上来看,对各个涉外企业来说,两税合并后其所得税负担的变化情况是不同的。对于不符合新的税收优惠条件但符合现有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外资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将上升,而对于符合新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外资企业来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的前提下,其税收负担将下降。但是由于“假外资”的减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流入的减少,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流入的减少,“两税合并”无疑将促进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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