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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将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支出既可费用化也可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
(二)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人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一规定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新准则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即计人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而对于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新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仍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比1日准则更科学。
(三)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时.应当根据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确定。对此,新准则的应用指南通过列举的方法,列示了两个阶段的相关活动,以供企业实际区分时参考。若两个阶段的支出无法区分的,应当按照新准则第6条的规定,将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是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新准则要求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完全等同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以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有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方法既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加速摊销法,但无法可靠确定其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它改变了旧准则一律“分期平均摊销”的做法,使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更为科学,以体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二)确定应摊销的金额。新准则第18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具体规定了预计残值确定标准,使新准则比旧准则更为周密、细致。
(三)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以适时对其进行调整,以合理确定损益。新准则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新准则规定处理,以正确进行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
(四)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进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具体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体现了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不但包括其价值的摊销,还有其减值准备的计提。根据新准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通常是选择能为企业带来较高收益的方式。处置收益就是可变现净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继续使用收益就是未来现金流量。所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就应是二者中的较高者。但应注意,资产减值准则在第7条同时规定,上述二者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无论另一项是高于或是低于该项,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无形资产的披露问题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值、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五、对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建议
(一)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笔者认为:已经确认为无形资产就是承认其能够使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自身存在市场或是生产出的产品具有市场,在这一前提下,对其后续支出再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就过于复杂,增加报告成本,可操作性差。建议按照该支出是否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和该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来确认资本化的范围,这样既符合确认资产的一般条件,也便于操作。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做一个上限规定,采用直线法摊销。在每年年末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时,如果发现影响其确定的因素已发生改变,作为一项会计估计变更。
(三)对于借款费用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是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满足确认无形资产的条件,为此发生的专门借款也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可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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