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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来源: 孙德林 编辑: 2010/09/19 08:33:10  字体:

  【引题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来说,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收入,除以个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比较特殊。

  【基本案例】 2008年6月,某单位与在其单位工作10年的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给予李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15000元,则李某该项经济补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案例解析】 李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80000-15000×3)/10-2000=1500元

  80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500×10%-25)×10=1250元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越来越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者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会得到经济补偿、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将由《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符合纳税条件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或者说,2001年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新形势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呢?

  《劳动合同法》的第46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应给与劳动者必要(1)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3)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4)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5)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6)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差距,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来说,即使劳动者获得了超过上年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劳动补偿,也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分类,区别对待。比如上述第七条税法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在上文提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七种情况下,有些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者未必能迅速的再就业,生活的压力会突然大很多,这时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有时也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比如在第四种因为经济性裁员,工作时间较长的员工可能会得到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但这些人由于年龄和技能的原因再就业也许会困难一些,得到经济补偿其实并不多。另一方面,要对高收入行业垄断行业的经济补偿进行监管,比如第47条规定的按月平均工资3倍补偿12年,就可能涉及劳动者一次收入过高,有必要进行税收调节。

  【最后结论】 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对涉及经济补偿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比如参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处的行业收入水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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