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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来源: 刘艳秋 张忠红 类勇 编辑: 2009/07/23 15:59:25  字体:

  摘 要:长期以来,会计失真问题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中有时令人误入歧途,针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办法和措施,要么是治标不治本,效果有限;要么是难以操作,缺乏可行性。因此,分析会计失真形成的原因,找出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是规范会计行为,保护各相关者利益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会计信息;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

  1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形成的直接参与者和“一线人员”,因此,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必须以会计人员为主体,具体可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种情况。主观原因是:(1)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在现实生活中,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够坚持准则,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法制观念。(2)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会计人员墨守陈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客观原因是:(1)迫于领导压力。大部分会计人员都会感到,假账比真账难做,那为什么还要避易就难呢?最直接的原因除了中饱私囊外就是迫于领导压力;(2)社会诚信缺失。近年来,社会诚信缺失已成为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企业拖欠债务,已造成金融系统的巨额呆账,严重要影响了金融秩序;个人拖欠债务,阻碍了信贷业务的顺利成长,导致社会的不稳定;(3)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权责界线不清,监事会、独立董事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内部人控现象十分严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虽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目前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4)惩罚力度不够。会计造假虽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对会计当事人以及指使造假的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而会计造假带来的收益又有可能呈几何级数放大。在“败露成本”与“机会收益”间比较,作为“经济人”,后者诱惑难挡。企业愿意铤而走险,便不难理解。

  2 扼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会计法》中明文规定:“任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会计法律监督。首先,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单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其次,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因而,必须对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3)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护”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造假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造假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会计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会计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4)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派制。由于会计委派制自身的不完善,使其也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首先,现在的会计委派只是对一个单位派出一名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不是对单位的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派去的会计人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而其他多数会计人员则代表企业利益。长此下去,两者之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领导关系上必定会发生矛盾。其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有的由派出的财政门发放,而多数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我认为,统一由财政部门发放较为合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理应由派出会计人员的财政部门发放。这样做可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减轻企业负担,消除向企业进行摊派之嫌;避免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和被派往的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有利于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总之,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这方面的专题研究,使会计委派制更加完善。

  (5)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诚信是培养人的高尚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行动准则,为共建繁荣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岗会计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以诚信教育为切入点,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到以法办事、爱岗敬业、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不唯上,不唯情,做好“内当家”,坚决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以重塑会计诚信。

  参考文献:

  [1]赵保卿.假帐甄别与防范[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5.

  [2]陈炳勋.经济法律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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