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会计的记账方法
我国现行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这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来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变化情况的一种记账方法。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
税收会计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人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
(或发生额)合计(或发生额)合计或
所有资金占有=所有资金来源
账户余额合计 账户余额合计
二、税收会计的会计科目
(一)科目设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账簿和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会计科目分层次设置,总括地说,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科目。总分类科目即总账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又分为若干子目,或称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由于税务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会计对象的内容需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经常出现三级科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必须设四级科目反映。如“入库工商税收”的明细科目必须要按税种、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征收单位等多种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二)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2)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3)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5)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经营性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包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2)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3)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4)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5)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入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个人)直接缴人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人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入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已经缴人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人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1)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2)出口退税;(3)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4)减免退税;(5)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6)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同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