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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凡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外购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文对内资企业受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受赠资产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 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期末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154.4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1,525.60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在[例1]中,所取得的运费发票是定额发票,按税法规定,它是不可以抵扣的。
(5)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7)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注意:运费金额(包括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依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运杂费写在一起的不能抵扣。
2003年起铁路小件快运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8)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理
[例2] A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数量为20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金17,000元,款项已付,因自然因素入库前造成非正常损失2吨。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0,000 (100,000/20×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90,000×17%)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100,000/20×2/1.17)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注意其与视同销售相区别。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例3] A企业1998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则: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
=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17%=9714(元)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9714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714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4] 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例5] 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500000
贷:产成品 500000
2.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注意:出口退税时,企业自己计算退税款时的处理,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收到时,再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之间的关系:
共同点: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都没有离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外购货物用于这些方面属于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不在视同销售的范围。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还是外,都是视同销售。
投资与赠送在企业之外,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作视同销售。
[例6] 某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成本价8,000元,不含税售价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10,000×17%)
4.带包装物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1)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7]A企业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1000个,普通发票上注明单价为每个10元,款尚未收到。则其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68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53
(2)逾期押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8] 有一笔押金是2000元,当押金已逾期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5.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出口退税发生额)-(上期留抵+当期发生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9] A企业本月外购货物,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00,000元,本月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与额为20,000元,本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销项税额合计为210,000元。则A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210,000-(100,000+20,000)=90,000(元),月末,企业会计作如下正确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次月初,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90,000元后,应再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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