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缴的或按规定允许抵扣的资源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的资源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尚未抵扣的资源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资源税。
企业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当计算出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待实际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