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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

2006-6-2 11:12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商品销售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批发企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银行结算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零售企业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时,由销售部门填制销货日报表,连同销货款一并送交财会部门,倒算出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 某商品零售企业9月8日各营业柜组交来销货款现金8775元,货款已由财会部门集中送存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税法的规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商品,实行价税合并收取,所以应倒算销售额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8775/(1+17%)=7500(元)

  销售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7500×17%=1275(元)

  上述两个公式也可简并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含税销售额×税率/(1+税率)

  如企业适用17%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4.53%

  如企业适用13%的税率时: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50%

  对于该项业务,财会部门根据各柜组的内部缴款单,填制销货日报表、“进账单”等凭证,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

  上述做法,需要每天或每次计算销项税额,工作量大,也会出现误差。为此,对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企业,按实收销货款(含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金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这里的商品销售收入暂按含税价格全部计入。月末,按含税商品销售收入乘以14.53%或11.50%计算出全店的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使商品销售收入由含税变为不含税。按月末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借记“商品进销差价”(差价+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含税),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为实际的商品销售成本。

  仍以本例资料,每天收到销货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8775

   贷:库存商品              8775

  假设本月全店的含税销售收入总额为50000元,本月的销项税额为7265元[50000/(1+17%)×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726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

  按月末商品进销差价表结转实际成本。假设商品进销差价表上所列商品进销差价总额为14500元(含税):      

  借:商品进销差价            145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4500

  月末实现的毛利=本期含税毛利-销项税额

  =14500-7265=7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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