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影响法
纳税影响法,只适用于时间性差异项目的调整。采用“纳税影响法”(即纳税影响会计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不一致,其差额为递延税款。
在企业既有永久性差异又有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应付税款法调整永久性差异项目,再采用纳税影响法调整时间性差异。之所以采用纳税影响法调整时间性差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考虑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将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了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纳税影响法下,本期应缴所得税、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税率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税率
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本期应缴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
此数如果是正数,应在“递延税款” 账户的借方反映;如果是负数,应在“递延税款” 账户的贷方反映。
举例:仍以新华工厂上述资料为例,如果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其计算程序及结果如下:
(1)计算有关数据
税前会计利润 1 000 000
加:永久性差异 100 000
减:永久性差异 20 000
减:时间性差异 20 000
应税所得额 1 060 000
所得税率 33%
本期应缴所得税 349 800
本期所得税费用(100+10-2)×33%=356 400
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递延税款)
=349 800-356 400
=-6 600
(2)根据以上计算,应做如下记录:
借:所得税 356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9 800
递延税款 6 600
在纳税影响法下,因为考虑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所以需要开设“递延税款” 账户。如何核算“递延税款”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点。
(1)“递延税款”核算的两个阶段
“递延税款”的核算可以分为发生时间性差异和转销时间性差异两个阶段。
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影响的周期内税率没有变动,那么时间性差异发生的记录,会在以后以相反的方向转销(时间性差异如果发生“递延税款”的借项,以后会在贷项转销,反之,则相反。)
但如果时间性差异在其影响的周期内税率发生变动,则会影响“递延税款”借项和贷项的均衡变化,其发生的差异则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整转销。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债务法”和“递延法”。
用“债务法”处理,就是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将按以前年度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与按现行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的差额,及时地从反方向将其调整转销,以后不论是发生还是转销递延税款,一律按现行税率计算“递延税款”。
当税率发生变动,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其“递延税款”的转销方法有些类似于存货发出的“先进先出法”。“递延税款”按现行的税率计算,但“递延税款”转销时,则应先按转销按旧税率发生的“递延税款”,再转销按新税率发生的“递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