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二)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三)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扫行情况;(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修订后的《会计法》删除了原《会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主要职责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责等有关内容,已在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三、四章中有所体现,不应重复。对于原《会计法》会计人员“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职责,均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而且不同的单位要求会计人员发挥的作用也有所差别,对此不宜由法律强制规定;即使法律作出规定,也难有有效措施保证每个会计人员都能切实履行职责。当然,随着经济和会计工作的发展,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管理中将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并没有限制各单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责作用,只是从法律的规范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出发,对会计工作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职责作出规定,对这些规定应当理解为是会计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不应当理解为这些规定是会计工作及其相关人员追求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