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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税收筹划不成,却造成了偷税事实。”这是近日张某在江西省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时说的一句话。“损失太大了,筹划是好,可真不能乱筹划”。
据了解,张某在该县县城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业务,系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今年2月份,张某承包到某建筑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由自己制作,该笔工程总造价为120万元。因发包方要求开具发票结算,且涉税金额较大,张某便想在税收上做一些文章。如果能适当筹划,改变工程承包形式,将此笔工程以建筑安装项目承揽,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岂不可省下几万元增值税税款?
于是,张某找到该县某建筑安装公司,“”于该建筑公司名下,并以该建筑安装公司名义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也未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只注明铝合金门窗安装包工包料每平方米为150元。在工程结束后,张某以建筑安装公司名义在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了工程结算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税款,取得了工程款120万元,而且他还向的建筑安装公司上缴了所谓的“管理费”2000元。
日前,江西省某县国税局对上述建筑公司涉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铝合金门窗业务发包给某建筑安装公司,其发包合同注明承包方代理人为张某,而张某却是该局所辖从事铝合金门窗加工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检查人员顺藤摸瓜便查清了张某借用建筑安装公司名义,名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实为销售安装自产铝合金门窗的全部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在本案例中,张某自以为成功的税收筹划有两点主要失误:一是自己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且没有建筑安装资质,而是借用他人名义以建筑安装形式行销售自产货物之实;二是在承包同中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从而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张某作出了追缴增值税7.2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处于3.6万元税收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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