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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问题集锦(八)

2006-11-27 20:3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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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72.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73.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
74.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75.什么是票据行为?
76.什么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结算有什么特点?
77.单位内部怎样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
78.怎样处理收到的转账支票?
79.支票结算方式下如何处理银行退票?
80.怎样办理支票挂失?

  71.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回顶部--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三条:

  第—,不准套取银行情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二,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卖方资金;

  第三,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这“三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72.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回顶部--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第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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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什么结算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

  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4.票据是怎样分类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哪几种?    --回顶部--

  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票据按照付款时间分类,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受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75.什么是票据行为?                    --回顶部--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76.什么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结算有什么特点?         --回顶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账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钱;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77.单位内部怎样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            --回顶部--

  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2)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一般必须填制专门的“支票领用单”,说明领用支票的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员签章,经有关领导批准。

  (4)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

  (5)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宇样)。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票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

  (6)建立、健全支票报账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账,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

  (7)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了解未达账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

  (8)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账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账手续进行诈骗。

  (9)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78.怎样处理收到的转账支票?                 --回顶部--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在进账单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回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79.支票结算方式下如何处理银行退票?            --回顶部--

  按照规定,银行对于签发人或收款人提交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付款单位存款数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空头支票)或者支票填写不合规定等情况,银行将按规定予以退票。所谓退票就是指银行认为该支票的款项不能进入收款人账户而将支票退回。银行将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起退给签发人或收款人。

  80.怎样办理支票挂失?                   --回顶部--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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