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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定了财务人员的责任之后,就必须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从而使责任落到实处。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处罚内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财务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企业或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财物。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公款。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
第三章 附则
1.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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