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注协就有关招投标活动走访省交通厅
近日,河南省注协了解到,省交通厅在公开选聘中介机构从事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招标活动中某些做法失当。经充分研究后,省注协派员前往省交通厅,就此次招标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交涉。
省注协工作人员向省交通厅递交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提请纠正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产核资业务招标中不当做法的函》,并就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态度:一是自行设定限制性条件、将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排斥在本次招标活动之外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8、20条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29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刚刚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豫政〔2009〕48号,2009年7月3日发布)的有关精神,既不利于优质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事务所,以“最低报价中标”,这种弱化对投标人执业质量、执业能力的考量、以绝对低价为主导因素的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有关规定,客观上加大了事务所的成本压力,势必迫使事务所减少人力、智力资源的投入,对中标业务的执业质量构成了直接威胁,最终受损失的仍然是投标人、中标人双方的利益。针对以上问题,省注协提请省交通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允许外省事务所在河南设立的分所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同时采用综合法评标。
省交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感谢省注协对本次招标活动的关注,并针对省注协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解释:一是针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厅党组已经形成决议,招投标文件已经下发,各项准备工作业已就绪,短时间内来不及调整;二是表示要将省注协的意见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在今后类似的招投标活动中,会认真考虑省注协的建议,不断完善招标办法,使招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努力做到合法、合规、合理。
本次沟通尽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但通过交流,宣传了政策,扩大了影响,增进了相互理解,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积累了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省注协将继续关注与行业相关的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全行业进一步团结起来,摒弃低价竞争的落后做法,以良好的执业质量、良好的行业形象,为我省实现“中原崛起”和跨越式发展战略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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