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担
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广西将全面提高低保标准:14个地级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元以上;县及县级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以上;市、县(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
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据了解,去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180元,今年提高到219元。根据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到2009年12月,全区14个地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元以上;县及县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以上。
广西农村低保也将“提标扩面”。去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年提高到980元。根据新低保标准,市、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将提高到1196元以上。
当地政府已制定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新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已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适时、合理、科学地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适当提高补差标准
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广西将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标准。今年,全区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水平,从2008年的135元提高到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在从2008年的35元提高到45元的基础上,从2009年10月1日起,再按每人每月增加5元的标准提高到50元。
补差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分档次进行。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全额补差;收入中等的对象,给予中档补差;收入较高的,则给予最低档次的补差。例如,如果某地的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000元,那么一个5口之家的保障标准应为5000元,如果某个5口之家的年收入仅为4000元,按照补助标准,便给这个家庭补差1000元,月人均16.7元。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低保标准也不相同,具体档次的划分,由各地民政部门进行。
已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新标准的地区,是否再次提高补助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城乡低保资金分级负担
广西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机制,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新的城乡低保资金筹措负担比例。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全国城乡低保工作发展情况,对城乡低保资金筹措机制进行适时调整。
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市) 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市)承担20%。
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市)部分,自治区、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按照8∶0.5∶1.5的比例分担,其中,陆地边境0~3公里范围的,按10∶0∶0的比例分担,即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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