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五项措施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一是坚持使用原则。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政府统筹、部门管理、保证重点、群众受益的原则,收支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申领拨付制管理。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用途和项目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和专项核对核实救灾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收支、结存及专户运行情况。
二是明确使用范围。救灾资金必须用于解决灾区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区桥梁、道路、水利等工程修复及重建,加工储运救灾物资以及按规定使用的其他用途。
三是严格拨付程序。救灾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农业、民政、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救灾办复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及相关部门下达;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四是限定拨付时间。救灾应急资金2个工作日内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救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资金下拨后一个月内必须上报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救灾办、财政局等部门每年对救灾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救灾资金的将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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