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经南京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0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八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生活补助费均比调整前提高10%。具体为:月保障金标准从原330-506元提高到363-557元。同时,符合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年满85周岁及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保障金增发标准分别由15元、30元调整至30元、60元;月生活费补助标准从原230-250元提高到253-275元。
这次调标是自2004年该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来第五次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保证了他们共享南京经济发展的成果。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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