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商标奖励”须知
园区各企业:
为了更好地落实《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8] 18号文件,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文件的要求,现将《奖励办法》中申请“注册商标奖励”部分的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1、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2、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注册商标奖励的,除《奖励办法》规定的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以外,还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税务登记证;
3、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商标注册缴费收据。
三、具体受理时间为一年两次:第一次为6月1日——6月30日,受理本年度上半年的注册商标奖励申请;第二次为12月1日——12月31日,受理本年度下半年的注册商标奖励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将酌情予以奖励。)
四、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奖励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企业本年度及今后任何奖励申请的权利。
五、受理地点: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二楼服务大厅工商局经管科窗口。
六、业务咨询电话:83715936.
工商园区分局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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