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市“五条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一是建立规范的采购制度。为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采购文件范本,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采购文件的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采购结果公开批露制度、开标评标现场电子监控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和采购履约验收制度、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制度及涉密项目采购监督制度等。
二是编制规范的采购预算。从2010年起,预算单位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请人大批准后执行,中途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及追加预算,不得变更采购的项目及品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年初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调整预算,财政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资金,一律不审批政府采购,单位也一律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三是实施规范的采购方式。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以下的以及文件规定以外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方式进行;实施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规模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制度,采购人在编制采购计划前,要将采购预算控制价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控制价评审,成交价不得高于财政评审控制价。
四是实行规范的操作程序。所有的政府采购行为都必须经过编制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计划、筹集采购资金、审批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订立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资金结算等程序。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实行公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财政、监察等监管部门必须全过程现场监督,采购结果也必须进行公示,项目结束后,必须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按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五是严格规范的资金监管。从2010年起,由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所有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根据采购结果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结余资金返还给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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