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记者1月31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意见》提出,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
《意见》提出,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重点加快推出一批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要明确中小套普通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意见》提出,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本地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给予购房款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监测。《意见》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对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让的房地产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新版合同范本的规定,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督促其按期开工、竣工;违反合同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违约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活动。同时,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
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意见》提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并把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度。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
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抓紧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规划,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福建省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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