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建立专项资金全程监管体系
一是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主要责任,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进行项目设计,既要具备前瞻性、实用性,又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和超标准建设现象。
二是规范资金拨款程序。项目实施中,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和申请,经审核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用款计划,并实行直接支付。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先期拨付2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结算前最高拨付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80%;属部门专项工作类的,先期拨付30%作为启动资金,专项工作完成后再审核拨付剩余资金,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是严格资金核算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帐专项核算,不得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混淆。实行专项核算的,专门设置明细科目,完整真实地反映项目支出情况。项目决算后,专项资金仍有结余的,全额上缴财政。
四是明确项目调整程序。项目实施中,确属需要对设计和施工进行变更的,必须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说明,建设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对不需要增加投资的,由财政部门认定;对需要增加投资的,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违反审批权限,擅自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的,造价增加部分将不予拨付资金。
五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由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联合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管理,项目结算后,形成检查结论并存档。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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