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安置房经适房转让执行新标准
昨日(2月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泉州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已于近日执行新标准。
据悉,执行新标准的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安置房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以及泉州市经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个人住房
据悉,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定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经济适用房
已购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
而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其中,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
另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新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标准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的,按标准定价的5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申请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申请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土地使用者取得原划拨土地分割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申请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可申请补办出让。
以下情况,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安置房转让;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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