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记者5月9日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对于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长春市将于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办理补缴。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新建户单位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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