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明确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额度”
根据国家规定,2010年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等,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明确我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省转移“额度”。
统筹基金部分(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首次参保缴费在地方的,从1992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首次参保在行业的,从行业参保缴费之日—1998年1月1日),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今后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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