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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新政≠分红救市

2008-10-15 16:23 《新财经》·黄湘源 【 】【打印】【我要纠错

  虽然鼓励分红的措施已经出台,但市场显然无法激动。因为离大家的期望值太远。

  把分红新政当成分红救市,只是一个“美丽的彩虹”。

  虽然证监会出台了鼓励分红的措施,并以提高分红比例为条件对再融资提出了要求,但是,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市场期望还有不小的距离。

  其一,鼓励有余,强制不足。强制分红仅限于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是远远不够的。对未提出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只讲鼓励,不加限制,岂不意味着可分可不分,不分也没啥吗?在美国,上市公司有“现金奶牛”之称,分红在境外成熟市场不仅有严格的制度规范,而且也受到一定的市场约束。而在我国,“现金奶牛”凤毛麟角,“铁公鸡”却多如牛毛,这同我国的分红制度偏重于鼓励为主是分不开的。

  其二,比例不高,现金更少。规定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的累计分配比例只有30%,这显然与市场的期待存在太大差距。与没有再融资要求的上市公司综合起来,分配比例之低就可想而知了。特别是由于对现金分配比例没有要求,按照以往的惯例,许多上市公司大可用虚而不实的送配股方式代替现金分红,不仅一毛不拔,还可另有所图。鉴于中国股市目前的状况,即使不谈分红救市,仅从治市出发,对再融资公司分配比例也有再提高一步的需要,至于现有的30%,理应视为对现金分配的要求。

  其三,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上市公司在上缴了企业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理应是全体股东的。再对红利征税,实际上是重复征税,大大缩减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非流通股不除权不缴所得税,其股东得到的分配收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他们的财富,这就使得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不仅同股不同权,而且同权不同利,这是极不公平的。由于不平等的制度,令分红回报成了新的寻租空间。目前,有些上市公司的高送股、高分红已成为大股东捷足先登的套现手段。

  其四,一边分红,一边没收。由于存在不合理的除权除息,所谓的分红,名义上是发给投资者的红利,实际上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虚假分配。其症结不在掏出真金白银的上市公司,而是所谓基于“股东财富不变”的除权除息规则,即分红事项不应影响股东财富总额。按照这种逻辑,基于公司财富增长基础上的分红回报,对于股东来说还有什么意义?

  再说,除息不除息,除权不除权,都是市场自己的事,何劳市场当局越俎代庖?即使交易所认为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看似具有权威性的市场参照价格,那也不等于可以不等市场自己的反应,就擅自下手拦腰除权除息。上市公司一边派出,股票市场一边没收,使得在股票账户上刚刚增加的现金和一刀砍去的股票市值是完全相等的。如果股票不能走出填权行情,投资者根本就分享不到分红的一点好处。这种虚假分红显然是市场制度的严重偏差,而决不是所谓的“国际惯例”。

  其五,分红为饵,圈钱为实。在市场尚未确立投资回报机制的条件下,分红同再融资挂钩,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是鼓励分红,不如说是鼓励圈钱。实际上,再融资所圈的钱通常数倍甚至数百倍于分红,以小利换大利对谁有利?这笔账恐怕傻子也算得清。大股东既可以从分红渠道将上市公司利润合法地据为己有,又可以顺手牵羊从再融资渠道得到大规模的资金补充,而广大中小投资者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账面红利,但大多最终免不了遭遇随之而来的股价缩水宿命。这正是我国股市圈钱之风愈演愈烈,而投资回报却江河日下的根源所在。

  笔者认为,目前的所谓分红新政之所以难成为市场期待的分红救市,除了在分配比例和派现多少上挤牙膏外,更重要的原因其实还在于市场定位的错位。长期以来,我国股市“重融资轻回报,重上市轻改制,重维护大股东大机构利益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倾向一直没有根本改变。在一方面竭泽而渔,另一方面油干灯熄的情况下,所谓分红新政的“毛毛雨”决非救市的及时雨,这是显而易见的。雨后彩虹虽然美丽,但是,只可饱眼福,不能抱希望。

责任编辑: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