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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10)

2008-10-14 16:7 《首席财务官》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中基于刑法中涉税罪量刑标准或将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关注《刑法》第201条款的修法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修改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提请审议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建议将《刑法》第201条涉及偷税罪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点评:我国现行《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款中所称的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此次拟修改的偷税罪标准,与现行《刑法》第201条相比,一是,鉴于现实中偷逃税情况的复杂性,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二是,对于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偷税”一词将被“逃避缴纳税款”取代。

  ■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

  企业所得税分类税收优惠目录公布 (查看法规

  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版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四个“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上述“目录”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点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今年开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被列入安全生产、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不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外,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

  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查看法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点评:此项政策涉及到企业跨区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利益配置。对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明确,如果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由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明确母子公司间费用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查看法规

  日前国税总局就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发出通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子公司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单纯提取的管理费仍然不得在税前扣除。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点评:此项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和规范了母公司的收入来源,对子公司煞费苦心的税前列支难题也“解了套”。按照独立交换原则,母子公司因“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以此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照要求,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单纯的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取消调味料酒消费税 (查看法规

  国税总局日前明确,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点评:此前对调味料酒征收10%的消费税。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此项税收政策对相关调味品行业是一项重大利好。

  ■财政部国税总局

  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查看法规

  在2008年8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以享受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点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意在鼓励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增加食品商品储备量,防止食品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消费品市场产生的影响。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五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财政部

  部分设备进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 (查看法规石化 煤化 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自2008年9月15日起,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部分大型石化、煤化、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在此之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相关设备在2009年9月15日前(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为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点评:财政部日前同时下发了三个通知:《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上述装备(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相当于取消了进口国外大型装备的税收优势,其意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政策精神,使国产同类产品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财政部国税总局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点评:救市如救火。

责任编辑: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