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会计知识大赛>知识点解读>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2007-7-19 14:5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重点条款,针对一般读者而言,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范围确认的判断方面

  企业将一项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符合定义,二是符合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定义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确认条件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如果一项综合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特点,或不同使用寿命,或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不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确认。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基本规定

  固定资产在原则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当然不同取得方式下,也有其实际成本计量的具体标准,主要是: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有关准则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特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也给予了明确规定。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就把未来处置时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一般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处理,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的弃置费用。

  上述初始计量问题,将在后面通过业务实例再来说明。

  三、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规定,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也就是说,能够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问题。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对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将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问题。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发生固定资产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者待摊的方式进行核算。

  四、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

  即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性支出,主要包括折旧、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等。

  1、几个具体概念的厘清

  (1)关于折旧。折旧就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范围确立为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关于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是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现值的概念。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即: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4)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有这些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日常需要处理的几个事项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两种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算作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来计提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当算作企业自有的固定资产,也不应当计提折旧。

  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都应计提折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③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④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⑤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⑥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2)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即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具体到某一固定资产预计的使用寿命,企业应在考虑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所处环境等因素做出相关判断。同时,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对于同样的固定资产,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应当具有相同的预期。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来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①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②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④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所列情况外,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①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企业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后,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②预计净残值的复核。企业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后,如果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复核。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后,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五、固定资产的减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依据《减值准备》准则,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1、判断固定资产减值的主要迹象,包括: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企业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具体工作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考虑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第二步,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第三步,比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第四步,进行账务处理

  在具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企业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当期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高于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企业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旧准则,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之后,如果原有导致资产减值的因素消失,那么应当在原有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予以转回,但是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则禁止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日后的转回。

  七、固定资产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账面价值包括后续支出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部分。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如果将发生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即通常所述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要将其账面价值和新发生的后续支出构成替换以后新资产的价值,不再沿用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准则和制度一致。

  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此外,本次准则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定义,即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通过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次准则对于预计净残值是采用现值来定义的,也就是说应将未来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进行折现,以此作为预计净残值。

  1、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核算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步,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第三步,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四步,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时,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五步,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盘亏的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期末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余额予以结转,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余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相关热词: 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