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重点条款,一般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过程。《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4条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可辨认性”要求该非货币性资产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或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这虽是企业一般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对于无形资产来说,显得尤其重要。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则说明企业拥有该无形资产,或者说控制了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2.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的项目,必须具备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项基本条件。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于无形资产来说。这个条件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在自创商誉、品牌、报刊名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难以计量,因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1条规定,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二、研究与开发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变动是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做了划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例如:以获取新知识为目的的活动,研究成果或者其他知识的应用、评价或者最终选择等。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它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研发阶段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有关研究活动的举例为: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例如:生产前或者使用前的样品和模型的设计、建造、测试等,对新技术工具、模具的设计等。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所以,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予以资本化: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须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持有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比如,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能够对象化;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这些规定,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起来企业研发活动来具体处理。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有关开发活动的举例为: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经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三、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对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做如下的分析:
1.外部购置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对此,必须强调两点:其一是在计算确定无形资产成本时需要考虑现值因素。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二是对于一揽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通常应按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在此就不再赘述。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3.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是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比如,A公司为甲、乙两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一年后,甲、乙股东之外的另一个投资者丙要求加入A公司。经协商,甲、乙同意丙以一项非专利技术投入,三方确认该非专利技术的价值是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在接受丙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时,应按100万元入账。又比如,B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今年拟增发新股。甲企业为其老股东,经与B公司协商,拟以一项专利权抵缴新购股款。双方确认,甲企业用于抵缴股款的专利权价值为200万元,等于所购股款。在这个例子中,B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投入的专利权时,应按200万元入账。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当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当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一是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二是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受赠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当发生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四、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主要是围绕无形资产摊消和无形资产减值而产生的相关问题。
1.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主要涉及无形资产成本、摊销开始月份、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残值等因素。无形资产成本即为入账价值,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月份为取得当月,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1)使用寿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16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此次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有限寿命和寿命不确定的两类。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而且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参考历史经验等,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的期限。
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企业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该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②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
③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④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⑤为维持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期的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⑥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
⑦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因为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视作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2)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残值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当为零。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应当考虑无形资产残值不为零的情况:一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4)摊销的复核。《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处理。
2.无形资产减值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
(1)检查账面价值。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①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②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
③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2)确定可收回金额。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②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应按超过部分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此外,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在摊销中还要扣除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此在剩余使用寿命中分摊。
五、处置和报废
无形资产的处置包括了出售、出租、转销等项目
对于无形资产出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无形资产出租,就是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这类交易属于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因而相关所得应作为收入核算。无形资产的出租收入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与出租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租金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租金收入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计算确定。为确保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在确认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
对于无形资产转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转销。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是否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根据以下迹象加以判断:一是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无形资产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六、信息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五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二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三是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四是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五是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