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时应依据有关发票,借记“在途材料”、“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付票据”等;在途材料入库后,借记“原材料”,贷记“在途材料”。
[例]天华工厂6月6日收到银行转来的购买光明工厂丙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5000公斤,11元/公斤,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350元(5000×11×17%),代垫运杂费为65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为500元,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为35元(500×7%)。采用验单付款。验收付款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按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了应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在该张“抵扣联”上注明,今后永远不得抵扣。因此,6月6日购货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若作上述会计处理,容易与符合抵扣条件的购货混淆。为了确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可增设“待扣税金”账户。仍依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付款时:
借: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15
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
贷:银行存款 65000
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丙材料 55600
贷:在途材料——光明工厂 55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385
贷:待扣税金——增值税 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