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改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免税品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年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及有关规定,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实行直接缴库,各地专员办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缴款人所交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预算科目列“7140其他收入”。
特此通知。
财政部(章)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