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某零售商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1999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进项税额为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9月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店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 购进商品支付款项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
经营费用 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天内到税局验证) 1707
贷:银行存款 11800
2.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4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
商品进销差价 4000
3. 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4.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借:商品销售收入 20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 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售差价:
借:商品进销售差价 4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4000
应当指出,上述这样的账务处理,平时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并不反映真正的“收入”和“成本”,也不能反映出毛利或毛损,只有等到月终计算并结转全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分解全月含税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将销项税额自“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后,才能反映已销商品的毛利或毛损。但其优点在于能保持零售企业在税制改革前的合理核算秩序,并且较多地简化了核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