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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

2007-8-27 14:27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不够稳健。当前,农村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收入确认不够稳健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内应收利息。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时,部分农村信用社对此规定执行不严,对每年四季度计提的贷款和投资应收利息,在年终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及时转入相应的表外科目核算,而是计入当期收入,形成虚假损益。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收益质量,而且必须为此额外支付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直接加重了经营负担。二是非应计贷款利息。制度规定“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但在实际操作时,部分农村信用社为完成当年的财务收入目标,收到呆滞、呆账贷款不是首先冲减贷款本金,而是全部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余款再归还贷款本金。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不仅直接违背了会计核算要求,而且加剧了信贷资产风险,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

  (二)应付利息储备不足。制度规定对应付利息的计提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执行。目前,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应付利息储备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提取不足,提取应付利息的随意性较大。一般用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按现行定期一年存款利率或定期半年存款利率计提,甚至执行更低标准,导致应付利息计提不足,利息备付率偏低。二是用应付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支出,减少当期支出,虚增当期损益,以此作为盈亏的“调节器”,掩盖了当期盈亏真实状况,导致利息备付率偏低。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制度规定对应收款项、贷款损失、固定资产、抵债资产等八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实际操作时,多数农村信用社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普遍存在计提不足现象。部分农村信用社仅仅按照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有的甚至不提。这种计提方式人为地减少当期支出,形成了虚假损益,加剧了经营风险。

  (四)抵债资产处置核算不准。制度规定,“处置抵债资产时,如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但在实际操作时,多数农村信用社对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未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仍放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造成科目错用、核算不准,减少了当期支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务成果的反映不实。一些农村信用社对抵债资产保管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未按规定操作,直接从当期税前成本中列支。

  (五)费用支出核算不准。费用支出核算不准主要表现为:一是股金红利列支不准。制度规定,“普通股红利应在利润分配中列支”。信用社吸纳的股金属普通股,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操作中的普遍做法是将股金红利从税前成本列支,人为地加大了当期费用支出,形成虚假损益。二是费用挂账摊销不准。制度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费用挂账应分期摊销列入各年费用或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方式核销以前年度的费用挂账”。但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清理各类费用时随意性很大,往往根据当年财务经营状况,一次性从成本中列支或是持续几年挂账,未能真实反映当期财务经营成果。

  (六)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严重滞后,内部控制制度很不健全,尤其是内部稽核、审计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对会计核算过程中发生的违规问题查得不深、处置不力,导致会计核算制度执行走样,会计核算质量下降。更严重的是,无形中助长了违规核算、虚假反映财务成果的不良行为。

  (七)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农村信用社相当一部分员工是在与农行分设之前,出于照顾内部干部职工子女以及方方面面关系招进的,缺乏正规培训学习。大多数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在此“先天不足”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不熟悉,办理业务依赖老经验,沿袭老做法,在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原则错误、技术错误,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经营成果反映失真。

  二、对策及建议

  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农村信用社务必尽快形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真正发展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农村信用社务必根据客观现实要求扎实推进会计改革步伐,注意针对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严格按照谨慎性原则确认和计量收入。对表内计提的应计贷款利息和长期投资利息,年度终了时以是否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作为收入确认实现依据,否则转入表外科目核算,不作为当期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对收回的非应计贷款,严格按照规定先冲减非应计贷款本金,余款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以真实反映当期损益,确保收益质量。

  (二)合理计提应付利息。其一,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应付利息,即用定期一年以上存款与定期一年以上存款执行利率的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其二,要充分考虑利率风险,定期存款利率下调时除按当期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与当期加权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外,本期到期定期存款还应按其存入时利率水平与下调后的利率差额补提利息支出,使得当期实际支付给存款户的利息支出在当期损益中能够全部计入和反映。其三,对以前年度少计提的应付利息,应合理制定分期补足计划,切实改变利息备付率不足问题,提高备付水平。

  (三)全面充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年度终了前,应按风险程度对信贷资产进行真实、合理清分,对正常、关注和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贷资产按不同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不是用其年末信贷资产余额按照1%-1.5%标准计提。此外,应对包括应收款项、固定资产等其它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充分、合理地预计这类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从而对这类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四)准确进行抵债资产处置核算。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对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对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从处置收入中抵减,不得在当期税前成本中列支,以准确核算和真实反映当期的财务经营成果。

  (五)费用开支如实入账。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营业成本与营业费用标准、利润计算方法、利润分配顺序。同时,要彻底清理各项费用挂账,对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其一,农村信用社财会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规范操作,加强自我监督;其二,县级信用联社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会计岗位之间要相互监督;其三,要切实强化稽核审计工作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将偏差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要切实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新制度、新政策把握能力。要制定出对违规核算、虚假反映经营成果等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真正从源头上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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