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以前的会计制度中,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并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信托收入和费用也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和费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以前的会计制度中,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并入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信托收入和费用也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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