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施工企业所得税费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
[例]某建筑工程公司1994年1-9月共实现利润15400000元,其中包括从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100000元,累计已纳所得税费用5049000元,10月、11月两月实现利润3600000元,应缴所得税费用1188000元,12月31日有关损益类科目余额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5000000
工程结算成本2800000
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150000
财务费用 100000
营业外收入70000
营业外支出130000
投资收益160000元,其中120000元为从联营方分得税后利润。
税务机关规定该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000元和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120000元在计税时没有扣除。
12月终了,企业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营业外收入70000
投资收益 160000
贷:本年利润 6030000
借:本年利润 4080000
贷:工程结算成本 2800000
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150000
财务费用 100000
营业外支出130000
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本企业12月份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6030000-4080000=1950000元
企业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950000-120000(已税利润)=183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30000×33%=6039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603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39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603900
贷:所得税费用603900
企业在预缴第四季度应纳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91900 (1180000+603900)
贷:银行存款 1791900
年度终了后,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对于多列支的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利润总额=15400000(前三季度利润)+3600000(9、10月利润)+1950000(12月利润)=2095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950000-(100000+120000)(税后利润)+220000(税前多列支支出)=2095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20950000×33%=6913500元
全年累计已缴税款=5049000+1791900=6840900元
应补缴税款=6913500-6840900=726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7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26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72600
贷:所得税费用72600
按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少缴的税款,应在下年度补缴。实际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2600
贷:银行存款 7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