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对于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
1.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建造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合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合同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企业在计算与缴纳营业税时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在工程完工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借贷方发生额最终为零。
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费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费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记入“应交税费”科目。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应交税费”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费”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费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
① 月末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②计提税费时,
借: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递延税款
② 税费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③ 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费
④ 税款再次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费”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核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