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计算应纳流转税方法欠妥,《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按当期客户签认的验工计价单确认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以确认收入为主要标志来计算应交纳的流转税,这样既符合税法规定,也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流转税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例题:某施工企业与北方一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万元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栋综合大楼,工程于2003年4月开工,预计2005年6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9500万元,2004年底,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达到10100万元。该施工企业于2005年4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合同,工程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150万元。假定:营业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有关资料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2003年2004年2005年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4000 860010050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5500 15000
已结算合同价款4500 4800 850
实际收到价款 4365 46561129
2003年
合同收入=10000×(4000÷9500)×100%=4200(万元)
1.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完工百分比计算合同收入时,即根据合同收入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8.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6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82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78
2. 实际交纳过程的两种情况
⑴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或客户代扣代交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35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4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0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48.5
⑵客户在施工期内未进行阶段性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按会计期末确认的合同收入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预付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6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82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78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38.6
年终,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三个子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与客户结算合同价款之间计算交纳流转税的差额,说明施工企业未完成阶段性工程量而客户已结算了合同价款。如为贷方余额,则说明纳税时间所致。
2004年
合同收入=10000×(8600÷10100)×100%-4200=4300(万元)
3.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完工百分比计算合同收入时,即根据合同收入来计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1.9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9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03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87
4. 实际交纳过程的两种情况
⑴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或客户代扣代交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44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0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32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58.4
⑵客户在施工期内未进行阶段性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按会计期末确认的合同收入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预付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9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9.03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87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41.9
2005年
合同收入=(10000+150)-8500=1650(万元)
5. 会计期末,施工企业按照合同总收入减去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计算算应交纳流转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9.5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485
6. 实际交纳过程的两种情况
⑴客户结算合同价款时,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按客户结算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或客户代扣代交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5.5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78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76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8.05
⑵客户在完工后结算合同价款,施工企业按合同总收入减去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计算交纳流转税。(或按收到客户剩余合同价款计算交纳流转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9.5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6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485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4.45